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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车辆报废标准

一、各类车辆报废年限

2018年对于没有按要求进行车辆报废的车辆增加了一条处罚项:如果达到车辆报废要求,但没及时登记注销的,车管所会将其车牌号、行驶证作废!

1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2、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5、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6、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8、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9、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10、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各省市不一)。


二、各类车辆行驶里程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1、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5、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6、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7、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8、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9、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10、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车主准备办理汽车报废的手续:

个人汽车报废准备手: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单位汽车报废准备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废汽车委托书两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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